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即可申請

  • 具有醫院開立之巴氏量表
  • 使用長期照顧服務連續6個月以上
  • 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輕度以上
  •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手冊符合標準
 左右尚有資訊
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:

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
代碼 類別
第一類:
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、心智功能
06 智能障礙者(重度)
09 植物人(重度)「能申請2名家庭看護工」
10 失智症者(輕度)
11 自閉症者(重度)
12 慢性精神病患者(重度)
第二類:
眼、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
03 平衡機能障礙者(重度)
第四類:
循環、造血、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
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-呼吸器官(重度)
第五類:
消化、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
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吞嚥機能(中度)
第七類:
神經、肌肉、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
05 肢體障礙者(重度)
備註:
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
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,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。(重度)
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(重度)
(1.染色體異常、2.先天代謝異常、3.先天缺陷)
13 多重障礙者(重度)
(不在特定類別中,但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之一,障礙類別輕度、中度者)

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,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者【免評】

  • 年齡達75歲以上長者
  • 持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